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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嚴格履行非煤礦山安全國家監察職責,日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規范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目標,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非煤礦山安全監察體制,監督檢查地方政府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地方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強化監管執法,推動屬地監管責任落實,督促非煤礦山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礦山區域性、系統性重大安全風險,推動非煤礦山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
《意見》指出,礦山安全監察機構開展國家監察,主要監察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主要監察內容包括: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情況;落實國家有關法規標準情況;推動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和監管力量建設情況;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源頭治理情況;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工作情況;防范化解非煤礦山重大安全風險和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強化對非煤礦山工程施工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情況;開展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情況。
《意見》提出,監察實行分級負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監察省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負責監察市縣兩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接受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委托開展的異地監察工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采取查企督政、“解剖式”監察、異地交叉互檢、明查暗訪等方式和聽取匯報、查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資料、抽查檢查非煤礦山企業、向地方反饋有關情況等方法實施監察工作。對監察發現的源頭性、根本性和共性突出問題,及時采取監察措施,下達監察指令或印發督辦函,約談有關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向地方政府提出監察意見建議;對發現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問題隱患,及時依法移交地方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應當積極參加地方組織的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等工作,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工作。
《意見》特別強調,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要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職工群眾舉報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建立公開通報制度,對不落實非煤礦山安全屬地監管職責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通報,對礦山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在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
《意見》對監察頻次和工作要求也做了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全國非煤礦山重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發生過重大及以上和典型較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集中監察,每個省份抽查檢查安全風險等級較高的非煤礦山不少于3座;對其他有非煤礦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2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集中監察,每個省份抽查檢查安全風險等級較高的非煤礦山不少于5座。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對轄區內上一年度發生過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縣,以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確定的和省級層面確定的非煤礦山重點市縣,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集中監察,每個市縣抽查檢查安全風險等級較高的非煤礦山不少于5座;對其他有非煤礦山的市縣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集中監察,每個市縣抽查檢查安全風險等級較高的非煤礦山不少于非煤礦山總數的20%。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對有關地區開展專項監察,或組織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開展異地監察。
對監察結果的處置,《意見》提出問責建議。對地方有關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領導干部履行所規定職責不到位或存在阻撓、干涉安全監察、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等行為的,各級國有非煤礦山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在監察意見中提出問責建議,同時抄送相關管理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嚴懲違法失信行為。加強與司法機關協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還提出定期報告。轄區內上一年度發生過重大及以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每半年、其他省級局每年要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省級政府報告1次對地方政府的監察情況,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要注重推廣正面典型,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改進監察工作。
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要防止對同一地區的無序重復監察,切實減輕地方與企業負擔。要盡快按照“一地一檔”、“一企一檔”要求建立轄區非煤礦山檔案,實施分類分級規范****監察,堅決防止監察工作表面化或“選擇性監察”、“多頭重復監察”等問題。(鄒潔)
來源 : 中國工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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